洁净用房类的通风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洁净用房。洁净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按表分级。换气次数不应超过标准表规定上限的1.2倍。
用房等级 |
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个/30min·90(个/m³) |
换气次数(次/h) |
表面最大染菌密度(个/c㎡) | 空气洁净度 |
I |
局部为0.2(5),其他区域0.4(10) |
截面风俗更具房间功能确定,在具体条文中给出 | 5 | 局部为5级,其他区域6级 |
Ⅱ |
1.5(50) | 17-20 | 5 | 7级,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时,局部洁净度级别高一级 |
Ⅲ |
4(150) | 10-13 | 5 | 8级,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时,局部洁净度级别高一级 |
IV |
6 | 8-10 | 5 | 8.5级 |
注:局部集中送风时的标准。若全室为单向流时,局部标准应为全室标准。
I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Ⅱ级洁净用房送风末端可设高效或亚高效过滤器,Ⅲ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亚高效过滤器,V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高中效过滤器。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Ⅲ级、IV级洁净用房内采用带亚高效或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立独立的新风机组。
洁净用房室内(不含走廊)不宜采用上送上回气流组织。洁净用房的患者通道上不应设置空气吹淋室。净化空调系统应在新风口、回风口和空调机组正压出风而、送风口3处设置空气过滤器。门诊部应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采暖系统时,候诊区、办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
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
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
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诊室的空调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2℃。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GB51039-201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