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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的试验验收标准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8.16

关于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的试验验收标准有哪些?具体如何来看?今天就和联帮医疗一起看看吧。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吹扫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

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应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供氧系统之间应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应全部开启。

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试验。供氧区域内应按建筑面积要求设置烟雾传感器。


强度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验用的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  试验方案已经批准,有可靠的通信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  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  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0.5m以上,并留出焊接口。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全线回填后进行。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等级、最小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满足科学的要求。

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吹扫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补口、涂漆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应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供氧表等设备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3MPa;吹扫介质宜采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气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

2  吹扫口与地面的角度应在30°~40°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应采取平缓过渡对焊;

3  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宜超过500m,当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宜分段吹扫;

4  当管道长度在200m以上,且无其它管段或储气容器可利用时,应在适当部位安装吹扫阀,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当管道长度不足200m,可采用管道自身储气放散的方法吹扫,打压点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的两端;

5  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板检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锈,尘土等其他杂物为合格。

供氧系统所供氧气浓度以及实施弥散式供氧后的空气氧浓度,应通过计量检定合格的专业检测设备的复测检验,符合表C 供氧设备验收标准 以及GB∕T 35414-2017标准表的要求,验收单位应为业主方或业主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地方政府应支持设立专业的氧浓度检测机构开展氧浓度检测业务。氧浓度检测业务范围应包括医用氧、氧气钢瓶用氧、氧气袋用氧、分子筛制氧机制氧、液氧气化后的氧气浓度等。供氧工程验收前,应经专业的氧浓度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氧浓度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开展业务,也可采取抽检或随机检查方式进行检测。

氧浓度检测机构完成现场检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制氧主机应提供完整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保修卡;制氧主机应提供供货批次产品的出厂性能检测报告、高温测试报告、低温测试报告;产品交付时应提供现场安装调试检测报告、用户培训记录和随机文件资料及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  工程资料齐全;

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测结果给以确认并提出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  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依据文件:

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交工技术文件:施工资质证书;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竣工图纸: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供氧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检验合格记录:

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防腐绝缘合格记录;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管道吹扫合格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设备安装合格记录;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的要求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  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4  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  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2  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3  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4  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操作可靠,保养完善;

5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重点验收,必要时可开挖检验、复查。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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